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司票,1610,201010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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