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婚,55,201010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55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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