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家再,1,2010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原告已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4,315 元,經核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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