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家訴,16,201009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600元,經本院於99年7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9年7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