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家訴,64,2011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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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何牡丹
陳中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台英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台英陳報為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依法自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惟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家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詹朝傑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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