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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戊○○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癸○○、甲○○、己○○、乙○○、辛○○、壬○○、庚○○、子○○間因99年度家訴字第9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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