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小上,53,2010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小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登峰造極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係被上訴人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惟被上訴人另訴(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3 號事件)以被上訴人所有之房屋漏水,上訴人違反修繕義務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居住使用該房屋造成損害,爰以該損害金額與本件上訴人請求給付管理費金額抵銷等語,上開案件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訴訟繫屬中,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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