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建字第五十九號
上 訴 人 王瑞國即久安工程行
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