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抗,124,201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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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24號
再 抗告 人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第一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
惟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之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
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
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陳梅欽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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