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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8 月7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11月6 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3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95年8 月8 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以上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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