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拍,400,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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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具體指明所欲實行之抵押權,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內容,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9年9 月3 日、10月1 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 日內補正。

聲請人雖分別於99年9 月8 日、10月5 日收受上開通知,惟迄未尚未補正。

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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