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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7 月7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10月6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並經97年7 月9 日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未依約償還借款,尚欠本金20萬元,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確定。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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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9年度拍字第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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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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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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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 三 │ 414│ 建 │ 114.00│ 1/6 │ 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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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99年度拍字第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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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權 利│所 有│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範 圍│權 人│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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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0153│臺北市士│臺北市士│加強磚造 │第3 層│ │ 1/2 │甲○○│
│ │ │林區百齡│林區通河│(3層) │ 81.60│ │ │ │
│ │ │段三小段│東街一段│ │ │ │ │ │
│ │ │414地號 │164號3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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