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更,100,2010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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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是否身兼二職,在圓山大飯店任點心廚廚助及在安親班清掃?並說明工作時間及薪資收入。
⒉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9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含加班費、獎金、津貼等)。
⒊提出債務人自97年8 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
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⒌提出債務人配偶及3 名子女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⒍債務人自陳其住所址房地為其子所有,惟尚須繳納房貸費用。
說明該房貸目前債務餘額及每月繳款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⒎承上,說明該房地之坪數及現居住成員。
⒏債務人居臺北縣汐止市,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0,79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核之,其每月必要支出應以上開金額為當。
債務人應重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明細並說明其陳報費用數額逾10,792元部份有何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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