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更,105,2010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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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玉潔
附表:
1、債務人現居住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 替)。
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97年9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 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 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 及金額。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 不符資格之原因。
4、提出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 成員,如何分擔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 成員收入證明,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 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債務人配偶張容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最新勞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
是否與債務人同住,並按時間順序,列表 說明自民國97年9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 )、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 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6、債務人妹王郁婷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並提出收入證 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7、債務人母王李美珠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有無領取老人年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及金 額,目前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並提出收入證明文件(薪水 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8、債務人父王乾棟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債務人父王乾棟所領退休俸金額,提 出退休俸轉入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封面及自97年9 月起迄今之 內頁影本。
9、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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