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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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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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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時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 │債權人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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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說明債務人目前收入狀況: │
│ │⑴提出債務人之在職證明。 │
│ │⑵提出債務人目前工作之薪資轉帳資料。 │
│ │⑶提出債務人近3個月之薪資單明細。 │
│ │⑷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時數及每月平均薪資(含│
│ │ 獎金及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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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說明債務人住所址之坪數及現居住成員;並提出住所址│
│ │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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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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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津貼;並提出存簿內頁│
│ │轉帳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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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陳明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
│ │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⑤最│
│ │終清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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