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更,118,2010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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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債 務 人 陳小萍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配偶楊煥秋及未成年子女楊○○、楊○○全戶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2、債務人投資永淇紙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原因 、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 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3、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97年9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 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 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金額。
若 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6、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7、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7、98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自97年9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 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 額。
8、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 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 費單位申請)。
9、債務人年僅35歲,生活單純,卻積欠多達11家金融機構,高 達261 萬元之信用債務。
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上開債務 本金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貸款,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 卡,維持基本生活」等空泛理由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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