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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亦分別明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且經司法事務官定債權表公告後10日內,為更生方案陳報之期間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6 號民事裁定、98年8 月27日士院隆98司執消債更司開字第74號開始更生程序公告等件,在卷足憑。
依上說明,債務人自應於上揭債權表公告(即98年10月20日)後10日內,即98年10月30日前,提出更生方案於本院。
嗣迭經本院先後發函通知債務人到院,且分別於98年11月17日、98年12月9 日送達債務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5頁),附卷可稽。
復經本院再發函通知債務人應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亦於99年4 月16日送達債務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債務人逾期迄未提出更生方案到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3項之規定,本件即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再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並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6 號民事裁定卷第8 頁、第58頁),在卷可佐。
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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