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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睿亭
附表:
⒈據債務人清算聲請狀所稱,其每月僅剩下今老人津貼新臺幣(下同)3,000 元可以過生活,惟債務人復於同聲請狀稱其每月生活開銷將近5000至7000元,二者相差甚大,果爾,債務人如何支付必要支出及維持生活?足徵債務人顯有隱匿其他收入之嫌,是請債務人詳細說明,何以隱匿其他收入之真正理由。
2.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7年9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4.釋明所住房屋之權源、坪數、居住成員及與所有權人之關係;
所居住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5.債務人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6.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7.詳細釋明負欠債務之原因為何。
8.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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