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消債清,74,201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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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玉潔
附表: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 1 )。
2、自民國97年10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7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地點、 僱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實際收入金額,收受薪資之方式。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 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全戶所領取低收入戶補助之 項目及各項金額。
7、債務人曾任「上皇國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神通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債務人應分別說明與上開2 家公司之關係為何,擔任監察人之期間及原因。
8、說明現居房地之居住權源,提出租賃契約影本(或房貸金額 繳納證明),並說明所租賃(或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 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 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 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9、提出家族系統表,所有家族成員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證明(薪水帳戶 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生活費用,若未支出,應釋 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0、提出債務人父郭顯富及母郭黃千代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97年10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並說明各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及領取之老人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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