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監,232,201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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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子女面會交往方式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查聲請人迄未預納聲請費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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