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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丙○○(即陳懿轞之.
甲○○即陳懿轞之.
乙○○即陳懿轞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懿轞之遺產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壹拾億柒仟伍佰伍拾叁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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