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李鳳翱律師(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九O號十樓;
電話:二七O二一七八九)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九法庭召開(臺北市內湖區○○○路○段九十一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雖記載「甲○○即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惟「聲請事項聲明」記載「請准裁定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且「聲請原因事實」所記載者係聲請人擔任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與甲○○個人無涉。
是核其真意,應係甲○○執行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時,依公司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以債務人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地位,依破產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是本件聲請人仍應為債務人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爰逕予更正記載如本裁定當事人欄,並就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應否許可宣告破產為裁定,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 、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營業困難,自民國99年3 月26日起登記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
惟清算結果伊所負債務已大於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件,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