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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7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
99年度破字第11號
異 議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邱瀚霆
上列異議人因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99年度破字第7、8、11號認可分配表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按在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就破產管理人所製作之第1 次分配表為認可之裁定,並於裁定當日公告於本院牌示處,有本院民事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四十一第28頁),惟異議人於同年12月16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顯已逾上揭異議期間。
從而,異議人提出異議,求予變更分配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異議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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