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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許玲如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邱榮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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