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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債務人異議事件,聲請人
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9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
查聲請人之第一項聲明係請求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90號強制執行程序,暫停分配款之發放,而依上開執行程序之分配表記載,可受分配款之債權人除相對人外,尚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南港分處(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庫(扣繳丙○○之執行費),則聲請人之第一項聲明關於暫停分配款之發放對象是否包括相對人以外之人,並不明確,且與聲請人之第三項聲明僅請求暫停對相對人分配款之發放並不相同。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為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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