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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ㄈ合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可欽
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
相 對 人 數位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瑛
廖博思
廖博生
薛文雄
陳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廖伯思」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博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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