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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76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713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與相對人各自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係聲請人與相對人自行繳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7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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