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763,2010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己○○
被 告 乙○○
甲○○○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零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附表:(幣別:新臺幣)
一、土地價額:
㈠臺北市○○區○○段1 小段41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 元,面積237 平方公尺。
計4,360萬8, 000元。
㈡臺北市○○區○○段1 小段426-3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 元,面積16平方公尺。
計294 萬4, 000元。
㈢臺北市○○區○○段1 小段426-4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 元,面積5 平方公尺。
計92萬元。
㈣臺北市○○區○○段1 小段427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 元,面積18平方公尺。
計331 萬2, 000元。
㈤臺北市○○區○○段1 小段42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 元,面積11平方公尺。
計202 萬4, 000元。
㈥臺北市○○區○○段1 小段43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 元,面積1平方公尺。
計18萬4, 000元。
㈦臺北市○○區○○段1 小段432-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4,000 元,面積2 平方公尺。
計36萬8, 000元。
㈧以上合計5,336萬元。
二、臺北市○○○路○ 段411 號房屋價額:原告未依限繳納房屋鑑價費,臺北市政府又函覆未能估定房屋價格。
房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165萬元。
三、以上土地及房屋價額共計5,5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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