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793,201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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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零壹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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