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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謝良駿律師
邱靖貽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各陳報彩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波若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8 月30日之每股股票交易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據,以上開股票交易價值乘以請求返還股票之股數,即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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