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08,201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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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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