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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福記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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