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25,2010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671 元,應繳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