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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培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光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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