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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兼 共 同 陳益盛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萬璟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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