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58,201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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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乙○○
丙○○
丁○○
甲○○
被 告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原告請求遷讓返還之「臺北市南港區○○○路○ 段70巷27號4 樓」建物,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估定其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8,764元,乘以總面積83.21 平方公尺,合計為新臺幣72萬9,2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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