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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計算式:(228,294×581 ×481/40,000) +(375,600元×1/4)=1,688,8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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