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捌佰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附件:
計算式:10平方公尺×45,880元=45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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