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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
本院依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據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證據及陳報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時之每股股票交易價值,及按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股票交易價值乘以請求確認股票之股數,即為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計算標準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繳納裁判費,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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