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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貳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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