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75,201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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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黃金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3,400 元),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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