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