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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母新城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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