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87,201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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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乙○○損害賠償,惟按起訴應以
訴狀表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欠缺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則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第2項,未記載請求賠償之金額,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前列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訴之聲明第1 、2 項之裁判費,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計算訴之聲明第3項之裁判費,將3 項金額相加後,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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