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88,201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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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謝昌達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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