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89,2010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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