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91,201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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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光寶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柒仟捌佰元(計算式:56,700×34=1,927,8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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