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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雪即台北市私立龍華托兒所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以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乙○○各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
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乙○○各叁拾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壹拾捌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上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
經核原告甲○○、乙○○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叁拾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貳拾陸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貳仟柒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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