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97,201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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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新間確認裁定沒有存在於卷宗內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本院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七三四號、八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一七三四裁定皆未存於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內,性質上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九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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