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9,補,898,201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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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北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阿宮
原 告 良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興
原 告 陳見清即仰德油漆工程行

原 告 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德
原 告 弘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嘉
原 告 游昱騰即一誠工程行

原 告 堃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建雄
原 告 翌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襄
原 告 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連
原 告 統式鐵網工程

法定代理人 邱坤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㈠原告北煌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零叁拾貳元;
㈡原告良元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壹佰壹拾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
㈢原告陳見清即仰德油漆工程行部分: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叁佰伍拾元;
㈣原告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叁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
㈤原告弘馳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貳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
㈥原告游昱騰即一誠工程行部分: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
㈦原告堃鉅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
㈧原告翌立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玖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㈨原告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元;
㈩原告統式鐵網工程部分:貳拾陸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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